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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申报程序。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

  (四)评审与认定。由市农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委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运行监测。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市农委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对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农委以适当方式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企业更名。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委参照监测程序办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七)其他要求。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偷税骗税和坑农害农等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则与政策

  (一)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原则。

  1.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企业和农民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柱、筹集运用社会资金和吸引利用外来资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层次、开放式的农业产业化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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