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程序。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委推荐。
(四)评审与认定。由市农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委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运行监测。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市农委对已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对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市农委以适当方式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企业更名。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委参照监测程序办理,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七)其他要求。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偷税骗税和坑农害农等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则与政策
(一)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原则。
1.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企业和农民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柱、筹集运用社会资金和吸引利用外来资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层次、开放式的农业产业化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