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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合法。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业明显。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最近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最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较强。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七)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

  (八)所在区县已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管

  (一)主管部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组织。

  (二)申报材料。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要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证明;区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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