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1〕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肢解发包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或范围,现就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工程的具体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以及红线内的市政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精装修工程、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所有的专业管线都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统一发包。单独的管线改造或单一管线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三)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其施工总承包范围,参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防水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应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可以与土建工程一并发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发包给一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第八条规定的“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的具体范围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三)防水材料;
(四)建筑外窗;
(五)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
(六)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七)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构件。
三、第九条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