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要求
(一)招生计划。经批准的贯通培养试点院校及专业,其招生计划按照当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事业发展需求,由我委相关职能处室统一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专业与学习年限。贯通培养的试点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招收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三)教学管理。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
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应建立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和引导。要成立贯通培养的相关教学和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四)学籍与收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考核与发证。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分流,但允许试点学校在学生学完一年课程后进行甄别,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同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贯通培养招生工作列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秋季招生计划。试点院校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格。已进行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应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优化方案,每学期将总结报市教育评估院。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