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1〕34号)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0年、2011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贯通培养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完善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高职学院进行贯通培养试点,自主招生。优先选择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进行试点。不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应建立确保试点顺利进行的机制。已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今年不得申报新的试点专业。
(三)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试点专业,且该专业须是本院校的重点专业,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限为60至80名。已进行贯通培养试点的专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
(四)已进行贯通培养的中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可在对方案优化后继续招生。
(五)年度贯通培养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安排,2012年度拟新增招生计划300名。
(六)鼓励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同一管理体制内有条件的中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基于学分互认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等更加灵活的模式。学校要做好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适时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