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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市规划与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地区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减轻危险化学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威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噪声超标以及其他集体投诉、上访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
  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各县区环保部门发现有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各县区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
  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级部门将继续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区要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声势。要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和“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评判者和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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