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贵州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贵州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1〕549号)


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拟在2011年继续开展贵州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现就该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能耗统计工作范围为贵州省省本级、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铜仁地区(铜仁市)、毕节地区(毕节市)。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盖章的能耗统计表报至我厅。

  二、各地进行调查统计的建筑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输入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报送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三、该项工作将作为年终考核目标之一,各地应认真组织,明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书面报至我厅),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四、能耗统计对象:各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计建筑,并形成建筑信息表,统计数量不少于今年建筑节能考核目标的要求,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请被调查统计对象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