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加强部门联动,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在2011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
四、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对全省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