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监控全市工业企业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等情况,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情况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重大的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情况即时报送。
(六)市公安局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经侦案件收集汇总并与市经委定期交流。
(七)市质量技监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八)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探、采矿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九)市环保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环境保护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市规划建设局
负责对本单位在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中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并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二)市工商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三)市国税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涉及国家税收稽查等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四)市水利局
负责对本单位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等管理与保护中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并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掌握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关停、业主出逃等情况,做好相应的处置、维稳等工作,并做好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及市经委。负责配合市经委等市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报告时间
收放贷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缺口情况为半月报告,各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和20日之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半月(前月下半月、本月上半月)情况,若上半月无情况则零报告,市经委于各上报最后日期的后3日内(每月的8日和23日前)汇总后形成报告向市领导、市两办及有关部门报送(如遇国定假日,则同步顺延)。企业关停、业主出逃等情况为即时报送,若出现重大的企业裁员及劳动用工情况同样采用即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