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工业经济虽企稳向好,但今年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为进一步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6号)文件进行充实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行政执法、金融收放贷、裁员及用工情况报告涉及的企业范围主要为湖州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2009年233家),关停情况及业主出逃情况报告的范围主要为全市的规模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一)行政执法产生的对工业企业的各类需进入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收贷行为和新放贷情况。
(三)全市工业企业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的裁员行为及用工缺口情况。
(四)全市工业企业的关停情况及业主出逃情况。
二、工作职责
由市协调处理关停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定期公布制度执行情况。市经委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
1.按市领导及市协调处理关停企业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负责工业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制度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2.负责各类有关情况的制表、汇总和上报;
3.负责对报告内容的汇总及信息共享发布。
(二)市中级法院
负责对本系统内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经济纠纷、破产申请等方面情况的汇总,并报市经委。
(三)市金融办
负责牵头监控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收、放贷等行为,对工业企业的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收贷行为和新放贷情况每半月汇总,并报市领导及市经委。湖州银监局、市人行做好配合工作。
(四)市财政(地税)局
负责对本单位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地方税收稽查等方面涉及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每半月汇总,并报市经委。
(五)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