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委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办家庭旅馆需遵循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