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典型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大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我省定于2009年5-6月开展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典型表彰暨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活动。根据《关于推荐评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典型的通知》(粤人发〔2009〕62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典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全日制公办或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大学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包括创办企业、自主经营等,并取得突出业绩,带动了就业。
二、推荐程序
(一)各单位通过发布信息、组织调研等多种形式发现确定本辖区或本系统内1至2名创业先进典型,按粤人发〔2009〕62号要求填写《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
(二)市人事局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遴选,于2009年4月20日前推荐1至2名参加我省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