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9〕78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今年我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也为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
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方式。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先考试,合格人员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材料参加评审。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和《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上述4个专业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2日进行,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查询。
2.根据省人事厅批复,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开展知识产权系列(专利、版权、商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事宜另文通知。
3.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按《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深人规〔2007〕3号)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规定。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免试人员的规定外,其他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材料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市或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