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就业:
1.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指令性安排到我市机关或事业单位;
2.属其他人员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三)后备级人才配偶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就业:
1.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2.属其他人员的,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定向招聘。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非本市户籍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事业单位职员、雇员职位。
(五)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协助。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按照职责分工,向市、区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属于市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的,其就业协助申请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二)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解决方式予以落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需安排到我市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由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达接收任务;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接收单位应在接收任务下达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接收单位编制或职数已满的,可向同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下达专项编制或专用职数。
四、相关规定
(一)为接收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而下达的专项编制及专用职数,待接收单位出现空编或职数空缺时即予收回。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属在编公务员,需指令性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受我市公务员调入相关条件限制。
(三)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