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界定职能,不断拓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功能
根据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产业特点等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拓展和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功能。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公益职能有: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才支撑
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特别紧缺的乡镇,可在县(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由县(区)自行决定,并报省、市编委办备案。加强和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快优秀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优化专业人员结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应由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严格把好人员进口关。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骨干技术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45周岁以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引导支持大学生“村官”学习农业知识,通过考试进入农业公共服务队伍。加快新型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发挥湖州农民学院、乡镇成校等农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和高层次人才短期培训有机衔接配套的人才培训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增强农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技术支撑。
五、建立健全制度,着力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效率
全面规范实施乡镇责任农技制度,强化农业公共服务责任。农业公共服务人员应主要从事农业公共服务,不得长期借用到其他岗位,已借用离岗的农业公共服务人员应及时归队,确保农业公共服务人员80%以上时间和精力从事本专业工作。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分设种植、畜牧兽医、水产、林业、水利、农机、农经、信息、气象等若干条业务线,落实专人或兼职分工,担任“任课老师”,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与农技推广或动植物防疫等业务交叉开展工作;乡镇区域内设立若干个农业服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落实1-2名责任农技员担任“班主任”,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农业公共服务。同时,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制和业绩考评制,鼓励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搞好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