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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以兴办“新农村”、“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审批临时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要切实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按照建设中心村、合并自然村、拆除空心村的原则,依据市定控制用地标准和申请报批程序,严格用地审核,并鼓励农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低丘缓坡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要参照国有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双控”指标执行。要全面推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全覆盖,并及时做好日常变更登记工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对乡镇、村越权批准村民建房、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各区、乡镇要认真贯彻《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湖委办〔2010〕7号),切实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主体的职责。要统筹谋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确定村镇发展方向和定位,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农房改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田水利、环境治理等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要与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农业示范带、特色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结合。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尊重民意,量力而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解决好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确保结果可控。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切实走出一条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好路子,服务和提高市区新农村建设水平。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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