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市区基层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加快形成健康规范的用地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基础部分,基层土地管理是土地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近年来,市区各地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土地管理工作总体趋好。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未批即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少数地方违法用地严重,粗放利用和闲置土地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区、乡镇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土地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各区、乡镇要树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注重与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严格落实土地规划各类控制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各项建设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擅自修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规定上报批准。
三、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落实到地块、落实到责任人。凡涉及占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坟、挖沙取土、乱搭乱建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少量配套农业生产用房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按照《湖州市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土资发〔2009〕103号)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要精心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加强新增耕地跟踪管理,着力提升新增耕地地力,保证垦造的耕地得到及时耕种,实现区域耕地动态占补“量、质”双平衡。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制订保护基本农田的激励政策和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