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管建分离核拨制度。乡镇(含村)包括项目前期在内的工作经费按照项目资金6%比例核定,市财政相应给予项目补助额度6%的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操作实施。
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设立专户,专帐管理,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六、后期管护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竣工验收后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项目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为增加补充耕地的肥力,实行新补充耕地耕种补助制度,前三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亩的耕种补助。由市农业局确认后支付。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监管不力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对挪用、移用和截留市级补助资金,一经查明,将全额收回被挪用、移用和截留的市级补助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及时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乡镇核减用地指标。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原《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湖政函〔2007〕9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