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对3G发展的扶持力度。经济和信息化应用推广部门要在国家和省电子发展基金申报、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上,对3G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科技部门要继续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科技支撑计划、自主创新产业化资金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对TD等3G网络建设与应用的各项支持政策。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积极鼓励TD等3G网络建设、应用和研发。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的3G产品和应用,要在政府采购上予以倾斜。对利用3G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落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犯罪活动,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危害通信网络建设和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把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市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干扰移动通信基站无线电频率行为,保护公用通信网运行安全。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对3G有关知识的宣传,特别要加强对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会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电信企业,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的正面宣传工作,解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
六、进一步推进3G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电信企业在3G网络建设时必须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建设协议,切实做到凡是能共建共享的一律共建共享。对于进入铁路、高速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等重点场所进行基站(含铁塔)和传输线路(含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共建共享程序执行。未经其他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重点场所的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坚持平等进入、联合建设、统谈分签、费用分摊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投资成本。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禁止签订任何影响平等进入、共建共享的排他性协议。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落实。电力部门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通信基础设施的用电不再视为转供电,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