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工作
1.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作用,使权力运行得到合理制衡。对于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和有关委员会的作用,做好论证、评估、审核工作。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要制定董事会集体议事规则,防止一把手专断决策。
2.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制度体系。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国有企业修订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防范风险管理制度、重大投资评价制度等。严格控制母公司本级和下属企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高风险投资,确保投资方向与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一致性。明确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在决定对外合资合作、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重大金融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和监督。
3.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内控建设。督促国有企业加强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账销案存及不良资产管理、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产品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一体化信息系统,探索建立所有权力在系统中体现、所有交易在系统中进行、所有资源在系统中受控、所有信息在系统中留下痕迹的内控机制。
4.强化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评价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决算审核和决算报告质量评价制度,抓好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对重大投资项目作出后评估和项目审计。监事会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和出资人反映。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
四、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由市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先研究提出行政执法程序)
(一)规范决策程序
1.研究制定《湖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调整城乡规划、安排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市法制办做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
2.严格执行《湖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文件起草、审查等内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待《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制订出台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全面梳理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要重点围绕规范土地审批出让、房屋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公共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改制、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的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出建立和完善各类行政执法程序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定执法程序,简化过于繁琐的执法程序,制定行政管理中亟待加以完善的执法程序。
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遵循先例、执法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和保障公民救济权等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处罚不公、以罚代管等问题。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行政机关要继续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许可职能整合与“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建立审批责任制和监管约束制度,重点解决“重审批轻管理”、“只批不管”等问题。继续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实施和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网上办事流程,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跨地域、全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4.及时完善职能调整以后的程序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应尽快落实机构改革和扩权强县等政策实施引起的许可、审批事项调整,按照相关职能和政策进行再次梳理,并积极完善相关程序规范。
5.完善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对行政程序一般制度,包括申请与受理制度、告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电子政务制度以及时限、期间、送达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完善申请与受理制度、证据制度等,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