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
(1)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以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调整,对部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每项支农专项资金有资金管理办法。
(2)根据省政府的布置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3)摸清市本级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自然现状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建立年度项目申报库,项目申报坚持集体讨论、择优申报原则,并将拟选的项目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申报。做好《申报指南》公示,建立完整的项目申报公示制度。
(4)项目实施采用政府采购审批制,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从2009年度起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所有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并实现国库支付。
(5)项目申报、招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严格按照各项有关制度操作,确保程序规范、措施合理、监管得当。
(四)规范教育资金使用和学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参与办理)
1.规范教育资金使用。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省、市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州市属学校(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督促各学校(单位)认真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2)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中段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
(3)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对规范捐资助学、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爱心营养餐和高中“三限”等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1)切实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重点抓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住宿费政策的落实。
(2)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和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根据教育部即将出台的解决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和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革新举措。进一步巩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成果,把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重点转向教育收费规范县(区)的抽查,建立示范县(区)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全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4)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心组织春秋两季收费检查,进一步发现和堵塞漏洞,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质量。同时,加大对日常信访件的督查力度。
(5)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坚持上、下半年各一次的教育收费情况通报,及时将全市各地教育收费问题的投诉和查处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布,促进各地教育及有关部门加大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
(6)规范办学行为,稳步推进改制学校体制调整,统一政策、区别情况,宜公则公、宜民则民,以贯彻《浙江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7)加强教育收费工作调研,针对教育收费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从源头上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3.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指导意见》和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及时公布学校施教区范围,严禁小学、初中通过考试方式招生,所有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就近免试入学。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统一规划,妥善安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流入地居民就学同等待遇。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建立中小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实施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建立市直属高中段学校校长签订《湖州市高中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承诺书》制度,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四监督”制度,即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监督。
(3)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严格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考生知情权;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严格招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深入推进“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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