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的监督检查(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办理)
1.修改完善配套制度。调整完善《湖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湖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每年在实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之前出台相关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更完备、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制度保证。
2.协调各部门实施监督。建设(房管)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申请审查、补贴发放、年度复审等工作,严格按规定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查监督工作。在市建设(房管)部门实施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协调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审计、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利用市效能投诉中心“96178”投诉热线,发挥市规划建设局“12319”行风热线、纪检书记信箱以及市住房保障信息网络平台作用,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况自查的通知》,深入开展湖州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的自查工作。进一步摸情况、摆问题、查原因、出对策,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5.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在日常检查、社会监督及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公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财政和审计监督,加强“三农”资金监管(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1.强化社保基金监管。
(1)认真做好五大保险基金(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认真编制基金预算,撰写编制说明,做好市本级基金编制审核工作。
(2)加强社保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能力。做好提前介入和重点参与的工作,发挥财政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3)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认真组织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各项社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各项社保资金使用支出项目。对吴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和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审计调查。
2.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1)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管理具体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时调整我市贷款首付比例等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根据《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归集和运用指标、规范化管理、窗口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考核,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3)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管。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认真审核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对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进行预先审核,确保有关调整政策执行到位;严格呆账审批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审核,按程序逐级报批;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审核,增值收益除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经费后,全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加强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审核和监管,确保惠民政策的落实。配合市审计局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
3.加强对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管。
(1)加强资金清理、整合工作,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梳理,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清理或归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财政监管力度。修订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运作。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试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深入贯彻《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有重点地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加强财政评审工作。梳理工作流程,前移评审关口,推行初审完成时间承诺制。完善内控制度,对内部复核制度和中介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补充。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议事制度,对争议问题采取“议事制”;通过签订《委托业务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受托中介机构建立起财政委托评审项目的廉政建设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