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祸行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
刑法的行为。
三、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附件2:
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
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一、一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