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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分类处置。对已备案且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场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9〕153号)的精神病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精神病紧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四)治疗后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住院治疗后,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其进行随访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当前我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及世博会。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调查、通报、治疗、救助、日常管理、紧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处置。
  (三)突出管控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管控。特别是在重大敏感时期和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及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处置,有效制止危害行为,防止危害扩大,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件1: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

  一、肇事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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