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贸市场〔2009〕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拍卖企业变更项目、注销许可暂行规定
一、为依法规范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和注销拍卖行政许可的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区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
三、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拍卖企业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申请表》或《拍卖企业分公司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申请表》;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提供新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简历及身份证;
4.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资本转让增减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转让协议书、股东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简历等。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