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30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