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矿山企业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充分利用职工夜校的教育培训平台,实施矿山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化,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五、严格监督管理措施
(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改、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各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的前置把关内容,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二)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后果的矿山安全隐患,实行挂牌整治。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的原则,明确治理和监控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整治期间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矿山,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三)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逐步建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工作机制,督促和引导矿山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上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各地要继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加强采空区管理和水患防治;继续督促露天矿山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要求,加强边坡管理,防范坍塌事故;开展有效的矿山采场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升矿山附属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一)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严厉打击“一证多点”、“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做好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要认真落实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湖州市9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湖土资发〔2010〕23号)文件要求,制定并落实矿山资源整合方案,扎实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