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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7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为农村原民办
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处理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以秦皇岛市为试点,对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在秦皇岛市开展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35号)和《秦皇岛市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秦政〔2011〕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凡符合上述规定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和程序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龄认定原则上以物证和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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