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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通知〔2011〕6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秦政〔2011〕195号)要求,现将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通过调查核实,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核发证书。

  (二)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利用原土地登记等相关资料,开展村庄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2011年底前,完成1个乡镇试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3年,完成所有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2014年-2015年,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依法操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等规定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调处争议,维护稳定。从维权维稳、改善民生角度出发,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四、健全组织

  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权源资料;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所承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以主管副乡镇长任组长,国土、司法、经济联合社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具体负责调处本乡镇个人与个人间、个人与集体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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