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青政〔2011〕7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和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转变粗放型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重点,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为抓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地下水基本实现采补平衡,全县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27%。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区得到有效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需取水或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需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取水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二)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乡镇,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