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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二十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要按规定予以减免。

  五、公益设施建设

  (二十三)陕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划,相关部门按照搬迁计划同步跟进实施,把安置点建设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新型社区。

  (二十四)移民安置点防洪堤防建设由水利部门负责,电网改造、电力设施建设由电力部门负责,道路、桥涵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由卫生部门负责,村级“两委会”建设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六、能力建设

  (二十五)各级农业、林业、扶贫开发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等,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二十六)各级科技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搬迁户设施种养业项目建设。

  (二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城镇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

  七、权益保障

  (二十八)城镇安置的搬迁户,按农民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的搬迁户,在享受农民进城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政策。跨乡(镇)安置的搬迁户,户口随迁入地管理。

  (二十九)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迁入地住户子女同等待遇。

  (三十)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十一)对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凡未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严禁撂荒。

  八、考核激励

  (三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陕北扶贫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扶贫开发办每年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成绩与市、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未完成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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