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陕北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移民搬迁安置规划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本行政区域移民搬迁安置计划顺利实施。
(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控制在04亩以内。
(十一)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都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十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农户免费登记发证。
(十四)对实施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复垦,并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验收后上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十五)加大陕北治沟造地力度,综合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搬迁安置和生产用地。
四、住房建设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安置点选址工作,安置点选址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七)集中安置点规划编制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核,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意见,指导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负责最终审核审批。
(十八)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有关建筑业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所需大宗建材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十九)城镇集中安置搬迁户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安置工程管理,房屋管理按照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建设单位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地震安全建房图集与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并对其建设的搬迁户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二十一)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