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政策,加快推进陕北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陕北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搬迁对象和范围
(一)凡户籍在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并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列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陕北移民搬迁分为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防洪避险搬迁和生态移民搬迁四种类型。所有移民搬迁项目由省、市指导,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陕北移民搬迁应结合城乡统筹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对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原则上按2000人以上规模建设。
二、搬迁补助标准
(四)集中安置点住房按每户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类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其余资金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试点、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五)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由搬迁户负担,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六)分散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上承担50%,市、县承担50%。
(七)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八)搬迁安置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三、搬迁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