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监督。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构、军事设施、军工企业和涉密科研单位以及其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商务、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审批时,应当查验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证。未取得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