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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机构、人员和装备,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和完善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决定》,抓紧修订《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研究出台《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的指导,支持组建、规范和发展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十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依托中央驻陕和省属地勘单位建立高效、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以部、省属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地质工程类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技术人才库,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行政国土面积和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合理配备乡镇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水平。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省、市、县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要逐年增加,并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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