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委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大屏幕公开。
(三)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
第五条 定期组织对执法处室(单位)行政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指标。
第六条 未按要求将行政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罚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委党政联席会成员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的效果,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