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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的通知


  (一)通过委门户网站公开。

  (二)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大屏幕公开。

  (三)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

  第五条 定期组织对执法处室(单位)行政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社会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指标。

  第六条 未按要求将行政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委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

  (一)处罚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委党政联席会成员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将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适时评估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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