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公开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