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的通知
(石发改法规[2011]93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委有关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发改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执法事项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执法事项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
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