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卫医字〔2011〕10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三好一满意”与“优质服务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明确工作职能,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设立医院感染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住院床位总数3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配备不能少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单位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学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二、严格医院感染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制度,发生医院感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医院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指导、早汇报,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做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置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危险物品泄露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