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受理、评审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局、分局要做好对企业政策法规的宣贯,并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质监食发[2011283]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
二、在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27号令)、《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及《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的有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特点,结合我市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情况,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
符合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产品可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申请生产许可。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条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非个体工商户);
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产品检验人员至少为2名;
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申请许可,并在申请书中分别填报。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
1、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企业在新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时,应向市局全程办事代理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详见附件2)
企业一次申请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只填写一份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需合法有效,并具备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可以是法人营业执照,也可以是负责人营业执照,以负责人营业执照申请的,还需提交上级法人单位出具的法律关系证明文件及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申请生产许可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工艺文本内容应包括工艺流程图及相关文字配套说明,并标注关键控制点。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企业平面图应包括企业厂区周围环境平面图,厂区内布局图及厂房内设施、设备布局图,该图可以分别绘制或绘制在一张图内。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清单可在申请书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