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采取财政拨入机构账户,由机构统筹安排孤儿养育。
三、孤儿养育津贴的资金筹集
孤儿养育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市、区)予以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资金不再从低保资金中支出。
父母双亡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自治区财政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50%,地方配套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其余山区9个县(区)实行全额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自治区财政对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二区补助50%,地方配套50%;对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其余山区9个县(区)实行全额补助。
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儿养育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自治区财政对石嘴山市孤残儿童养护中心、吴忠市儿童福利院、中卫市儿童福利院补助80%,地方配套20%;对固原市儿童福利院实行全额补助。宁夏儿童福利院孤儿保障标准,自治区财政已按1000元标准执行,并已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此文不再涉及。
四、切实加强对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孤儿养育津贴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孤儿养育津贴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并加强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要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严格发放标准,准确核定对象,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