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第一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
(内政办发〔2011〕93号 2011年10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第一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人防办,内蒙古国税局及其稽查局、地震局、烟草专卖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调查总队,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水文总局、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交通战备办公室、植保植检站、草原监督管理局、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站、盐务管理局,内蒙古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环境监察总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水政监察总队、种子管理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家畜改良站、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将公布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nmg.gov.cn),所公布的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如有变更,需经自治区法制办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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