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0年底前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
一、予以废止的自治区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二、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09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
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
(二)将《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4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
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政发〔1997〕120号公布)。
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之后增加:“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应当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房屋的,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