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区外企业入区备案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进入市场。
七、健全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监管工作人员,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和评价,适时提出调整充实意见和建议,确保建筑安全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考评,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标准把握准、技术水平高、法律意识强、服务态度好”的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迅速采取处置措施。要完善施工企业应急预案,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 建筑业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评定、晋级、评先评优中的权重。企业应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应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善、隐患较多、整改不认真的应依法处罚并更换项目负责人。要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每年要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四)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集中存储、专项拨付的规定,及时拨付使用资金,不得人为造成资金沉淀影响建筑施工安全,不得将未使用的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返还建设单位。对不认真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地区,所沉淀资金由自治区审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上缴自治区国库。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水平及事故善后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