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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和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一) 监理单位应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派出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且所派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一致。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实施阶段,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巡查。监理应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进行整改并强行施工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强化建设工程安全日常监管,积极推行巡查和差别化监管,促进市场和现场监管联动,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二)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暂停其承揽新的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不予再次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或没有按规定予以延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管,适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核查中条件缺失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缺失严重的应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隐瞒事故或迟报、漏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加快查处进度,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明察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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