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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参建各方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筑业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要以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为重点,全面提高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自我管理能力。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从工程项目涉及的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等主要环节入手,细化、量化达标和评验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力度,着力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同时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与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外进队伍入区准入、工程质量奖和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挂钩,与对盟市分管领导和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考核挂钩。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的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机构管理施工现场。根据中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时应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按规定实行带班作业。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 要坚持开展常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组织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安全隐患。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既查现场隐患又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把专项检查同重点督查相结合,对大体量、深基坑、群塔作业的工程实行重点监督;对塔吊、龙门架、脚手架、高支模、临电外电、起重机械设备等易发事故的危险源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细化量化检查措施,实行专人定岗防控,发现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所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依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选派参与设计的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设计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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