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 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征收、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 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直接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虚假招标、暗定明招、肢解发包工程,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行为。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借用资质投标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中标等违法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装饰装修工程。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审查批准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非法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经发现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销毁资质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三)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一律视作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要加强建设工程的过程监管,严禁企业擅自变更施工管理人员。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检查,发现实际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与合同备案情况不符的,立即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