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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2. 待遇审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由企业申报,经教育部门初审,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按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后,将审核后的待遇标准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比对,确定待遇差,结果应在企业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3. 待遇落实。待遇落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在不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情况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差信息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将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借助养老金发放平台进行发放(含中、区直企业),但不得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操作。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4. 待遇调整。今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应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政策,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调整信息,由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企业申报、教育部门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并将调整信息及时反馈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工作。
  5. 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自治区协调小组和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 资金筹集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区直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盟市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盟市财政负担20%。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 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宣讲有关政策,提出相关要求。各盟市于2011年10月底前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专门工作机构组成情况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 调查核实阶段(2011年11月底前)
  1. 各盟市成立职教幼教(含高教)退休教师身份认定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调查表,完成人员资料整理、资格初审、公示和待遇申报等工作。
  2. 各盟市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和统计汇总并进行经费测算等,将上述情况于2011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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