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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国有企业所兴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规定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调整范围。
  上述教育机构中在岗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应纳入政策范围,退休后按照《通知》规定解决其待遇问题。
  (二) 身份认定
  1. 认定程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信访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组)。按照“两审一公示”的程序,由企业依据档案填报退休教师基础信息表进行初审,初审要紧紧围绕个人档案和实际工作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审核结果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的教师由各盟市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填报初审。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进行汇总登记,连同退休教师退休的有效证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人事档案等资料提交当地联审组进行二次审核。认定结果在企业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查。
  2. 认定标准。纳入政策调整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 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
  (3) 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要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4) 无教师资格证书,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料进行认定。
  (三) 待遇标准
  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经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标准和渠道发放。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加发的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对于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地区,应当按照《通知》精神,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待遇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1. 建立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各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联审组的审核结果和提供的退休教师基本信息,建立专门的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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