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1〕117号 2011年10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自治区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各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力争通过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
《行政强制法》,为下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打好基础。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第一次轮训争取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二、抓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正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统计,对其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进行登记,并依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取消、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自行审查清理完成后,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再审,由法制工作机构将最终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务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